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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三日

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政府国资委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中央财政帮助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3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我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市州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7〕49号)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中央、省、市州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一并解决我省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部分,由省、市州财政各承担50%解决。各市州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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