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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均属于竣工验收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出用地验收申请,提交竣工测绘及其他验收必备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核资料,现场查验用地情况。
  四、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签署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土地使用证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进行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房产、土地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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