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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8〕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5号)精神,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火灾善后处理体系,有效转移火灾风险,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部署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广工作
  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减少和弥补企事业单位火灾带来的损失,有利于提高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市各级各部门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确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创建“平安长沙”、“文明长沙”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市场化规则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减少自身经营风险、提升自身抗御火灾能力、强化单位突发应急管理的作用,主动参与和自觉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
  二、严格标准,认真对照,主动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按照省直相关部门的要求,下列单位应主动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录像厅、影剧院、卡拉OK厅、游乐厅、茶馆、网吧、桑拿浴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馆、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娱乐、休闲、运动场所;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馆、招待所)和就餐位在8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引导符合以上标准的单位积极主动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其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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