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劳务费和不可预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8〕30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将征地劳务费、不可预计费纳入征地总费用概算,具体标准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标准及分配比例
(一)基础设施项目。属市、区、县(市)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劳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4%、不可预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3%。其中区政府征地办(含指挥部)为劳务费的10%和不可预计费的1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劳务费的50%;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劳务费的40%。
(二)其他建设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劳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8%、不可预计费为征地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3%。其中区政府征地办(含指挥部)为劳务费的10%和不可预计费的1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劳务费的50%;区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为劳务费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