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0日前报市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能源办)和市统计局,并由市能源办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能源办,并由市能源办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由其分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经委会同能源、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在长“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能源办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能源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市能源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5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统计局和市能源办。区、县(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以市聘能源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能源办。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能源办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市统计局和市能源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省、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能源办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和省市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百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长沙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长沙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长沙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节能目标
(40分)
| 1
| 万 元 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按要求向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等资料1分。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6分;
3.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9
| 1.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3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8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2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百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4分;
2.组织配合市能源办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6分,完成90%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80%的不得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1分;
2.积极开展和配合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2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小计
|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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