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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28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涉及长沙锌业有限公司、湖南中达鹜马制药有限公司、湖南百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墙体材料厂共计15.620827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73856-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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