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通告
(长政发〔2008〕27号)
为切实做好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引水工程设施范围包括从株树桥水库取水口至长沙市五水厂输水管线上的取水建筑物、隧洞、管桥、倒虹吸、输水管道、计量站、调压站、溢流井、检修井、排泥井、排气井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株树桥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取水建筑物等设施周边500米的区域;
(二)输水隧洞、竖井、管桥、倒虹吸周边100米区域;
(三)计量站、调压站、溢流井、检修井、排泥井、排气井周边20米区域;
(四)输水管道外壁两侧各10米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拆除、损毁引水工程设施;
(二)覆盖、涂改、损坏引水工程设施所设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
(三)在引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实施采石、采矿、修筑建(构)筑物、挖砂等活动;
(四)在输水管道顶部栽树、填土、取土、打桩;
(五)在引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实施爆破;
(六)在引水工程设施上非法开口取水;
(七)向引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其他危害引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引水工程输水管道设计的承载能力,设立限载标志。机动车辆在跨越输水管道上方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违反限载规定。严禁施工车辆和重型机械在非道路部分的输水管线顶部行驶。
五、引水工程设施沿线的区、县(市),乡(镇)政府和各级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管道沿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配合,自觉保护引水工程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