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消由各区收取的教育配套费,严禁以此为由拒绝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入学。
3、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缴纳的)、劳保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报建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
4、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费、土地转让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规划信息服务费、房屋产籍测量费、地震评估费、防雷检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
五、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政府牵头,以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针对棚户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力争三至五年完成全市主要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保证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的,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
六、营创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继续完善“联合办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即“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对只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推广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内部责任部门分类分阶段办理的工作模式,限时办结审批手续。
(二)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诚信的评定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真正评选出有实力、讲诚信的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切实落实奖励措施,树立诚信体系的权威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支持建设、房产部门建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适当安排经费,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