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8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