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火车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逐步增设提示盲道,设置率到2010年10月末不低于60%。
(二)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 新建的办公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
2. 对已经建成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各类医院,城市广场、公园、大中型商场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到2008年10月末达到30%,2009年10月末达到40%,2010年10月末达到60%以上。
饭店、宾馆、邮政、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到2010年不低于40%。
主要改造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内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蹲位,在显著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医院、邮政、公园、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要设低位柜台、低位窗口。
(2)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到2010年10月末达到50%以上。
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到2010年10月末不低于20%。
主要改造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内设无障碍厕所及蹲位,在显著位置设无障碍标志;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要设低位窗口、无障碍电梯和轮椅位置。
(三)公共交通实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火车站、汽车站应实现无障碍化。
2. 已建成的火车站、汽车站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内设无障碍厕所及蹲位,在显著位置设无障碍标志;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增设方便残疾人上下车的车位;公交车站应增设盲文站牌。
(四)特殊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1. 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或录用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务设施等,要基本实现无障碍化。
已建成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要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到2008年10月末达到30%,2009年10月末达到50%,到2010年达到8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内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蹲位、低位柜台,内部地面铺设盲道,老年公寓同时要设无障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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