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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市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刘 利 市水务局副局长

      孙守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孜群 市环保局副局长

      彭 勇 市房产局副局长

      李光超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英波 市国税局副局长

      西成彬 市地税局副局长

      郝连生 市工商局副局长

      宋思阳 市质监局纪检组长

      胡振忠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 文 工商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
    
      于会江 农业银行辽源市分行副行长

      张大群 中国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
    
      孙井文 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

      李英斌 交通银行辽源支行副行长

      赵立杰 农业发展银行辽源市分行副行长

      陈 明 省农村信用社辽源办事处副主任

      李 彬 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副行长

      李玉林 邮政储蓄银行辽源市分行副行长

  负责全市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积极推进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王岩梅担任。具体负责全市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位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开展。

  五、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数据或文字资料,并按时整理、更新、报送非银行信息。市政府将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配合,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各相关单位报送的非银行信息将通过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报送并纳入到全国信贷征信系统。在信息的使用方面,要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审查管理时,在取得企业和个人授权的情况下(贷后管理除外),可以查询使用信贷征信系统信息,但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泄露个人及企业信息内容;非银行信息的提供单位要了解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状况时,要征得企业和个人的授权后,方可查询其信用信息;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因办案需要,提供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要件,可到当地的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查询机构不得越权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如果违规操作,将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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