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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收方式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收方式的通知
(宁价房[2006]187号)


市房产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中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的精神,结合《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改变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计收方式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再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改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收,现行收费标准定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实际收取时可按拆迁补偿资金概算的0.3%计收。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包括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行政裁决、拆迁评估管理、拆迁资金监管、拆迁队伍管理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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