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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

中共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药房托管”方案的指导意见
(宁卫[2006]79号)


市推行药房托管工作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医疗机构推行“药房托管”的工作意见》要求,各区县都建立了“药房托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拟订了“药房托管”具体工作方案,全市“药房托管”工作正在积极、稳健、有序地向前推进。经对各区(县)报送的“药房托管”实施方案汇总分析,我市“药房托管”大体可分为三类: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打包),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西药、中草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由全区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从这三类托管模式看,各具特点,富有创意。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操作不够严谨的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统一步调,规范行为,现就不同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实现委托人、受托人、购药患者“三赢”,是推行“药房托管”的目的之一,各区(县)“药房托管”工作方案,必须明确给患者的具体让利比例,不允许只搞委托人、受托人“双赢”。
  向患者让利的对照标准:一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是南京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
  实行“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给患者让利的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2、“药房托管”工作的委托方主体是医疗机构,各区(县)“药房托管”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可以接受“药房托管”工作当事各方的政策、业务咨询,对“药房托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但不得直接参与托管工作。如:确定托管药品目录、遴选受托人、签署托管协议、编制用药计划、签发购药订单、结付购药货款等。
  3、“药房托管”基本用药目录,是医疗机构向外委托的“标的”。应由委托方药事管理组织确定。实行“集中托管”模式,需要制定全区(县)统一托管目录的,应由“药房托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从“药房托管”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出有关专家,在各医疗机构上报“药房托管”基本用药目录的基础上进行汇编产生。汇编中发现问题应提请原报送单位澄清或更正,不得由汇编人员(或组),违背报送单位意愿擅自增删。
  4、实行“集中托管”模式的区(县),应有明确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通过招标遴选产生的医药经营企业,也可以是具有药品交易权的其他实体。“集中托管”工作方案,应注意区分“药房托管”工作中的管理机构、受托人、供应商等不同角色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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