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2.查阅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地质勘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分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资料、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复验、检验资料、工程验收记录、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档案资料等。
3.实地查验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包括观感、功能、内在质量等。凡核查组认为应检查的部位,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4.召开有关单位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核查组对建设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详实的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参照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外,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⒈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⒉观感质量综合评定为“好”。
⒊允许偏差项目,其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考核可否决:
⑴ 施工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⑵ 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⑶ 桩基静载荷试验、复合地基载荷板试验出现不合格的。
⑷ 按要求应设置窗台反圈梁而未设置的。
⑸ 墙身或钢筋砼梁、板、柱出现结构裂缝的。
⑹ 外墙使用水泥炉渣三排孔空心砌块或外墙留直槎、透亮、构造柱无马牙槎的。
⑺ 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或植筋后抗拔检测报告代表数量严重不足的。
⑻ 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1.5倍的。
⑼ 变形缝设置不当或未按图施工的。
⑽ 发现工程有渗漏现象的。
⑾ 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对审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授予证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获奖情况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个人业绩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的,撤消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