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不属于申报受理范围:
1.自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的;
3.工程施工时,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4.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粘土砖或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砼的工程;
5.受到过质量检查通报批评的;
6.原有建筑物扩建(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改建的工程;
7.首次参评未获得通过的落选工程。
第九条 主体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创优的自评报告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结构创优的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特征介绍材料(包括录制每层钢筋隐蔽验收及有关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便于评审抽查时复核)。
4.该工程的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5. 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结构主体验收的书面意见。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申报工程的结构沉降实测记录及结构实体抽测(含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及房间几何尺寸等)资料。
7.其他能反映工程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十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检查和初评,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评工程项目时,除签署意见外,还应将“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和第十条所列材料及该工程质监人员的原始记录(复件)一并移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组织两次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项目进行抽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抽查复核。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现场复核抽查的程序及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