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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城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创优目标计划汇总、日常核查和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创优目标计划汇总、日常核查,并初评、择优推荐苏州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审查汇总报告及评审工作程序,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获得评审委员会2/3以上票数的工程,方可认定为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苏州市建设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申报受理范围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单位工程规模应达到下列要求:
  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3.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层、多层厂房、仓储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4.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5.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申报“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工程应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申报工程应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报送“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目标计划表”和申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质量创优措施。未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参评。
  3.申报工程必须为委托监理的工程,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4.申报工程应符合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质结构工程标准。
  5.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6.主体结构工程必须全部完成,水电安装暗敷管道、箱盒应预埋结束。在市优质结构工程初评推荐检查前,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工程不得进行防火喷涂及墙板、屋面板的安装。
  7.申报工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鼓励申报工程满足节约型工地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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