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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以上 50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 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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