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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㈣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㈠价格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㈡价格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㈣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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