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㈠价格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㈡价格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㈣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㈤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四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五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㈠从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㈡从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㈢减轻处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自由裁量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