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政府是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推进渔业加快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各地要从发展现代渔业和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努力提高对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发展机遇,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任务。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全力推进。省海洋渔业厅牵头,协调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做好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省财政厅要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支持重大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省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支持;省水利厅要对示范区配水给予具体支持;省电力公司要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将输电线路架设到示范区;省交通厅要结合“村村通”工程建设为示范区修建道路;省林业厅要结合村屯绿化对示范区绿化给予指导支持。
  二、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示范区建设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支持示范区用水、用电和通路的具体规划,保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规划建设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外延扩张与内涵挖潜并举。以新建养殖池塘、工厂化大棚、网箱设施、浮筏养殖和流水养鱼为重点,新增养殖设施增加水产品产量,同时兼顾淡水养殖池塘的清淤改造,提高单产水平。二是规模化开发。在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内合理布局,优先发展集中连片的集约化养殖生产。三是区域化布局,发展精品养殖。四是养殖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五是科学选址,清洁生产。
  三、做好资金落实和配套,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省财政2008年安排6000万元,2009年、2010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补助标准为:省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海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补助5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淡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每个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每个示范单元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跨年度不兼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小区工程建设和通水、通电、通路、绿化等示范区配套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四、加强工作协调,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任务完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