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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6月2日至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为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
  1.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一是要面向各部门、社会团体、有关企业、娱乐场所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长和教师、未成年人事务工作者等群体的宣传工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二是以宣传月、宣传周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扩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群众中的影响力。三是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流浪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城务工未成年人以及服刑未成年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掌握相关法律常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法律进机关”活动。一是积极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落实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教师,实现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进行全员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要选派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实现每校一名法制副校长的目标。二是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公安机关执法培训的内容,强化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区别对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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