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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17.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价格扶持和规费减免政策

  18.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价格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19.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0.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

  21.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22.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2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退三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4.对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5.2008年-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省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26.对于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当地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其发展。

  27.对我省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地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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