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08〕7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2.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凡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3.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能够统一办理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4.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5.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仓储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