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标准:农村居民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规划重建的,国家每户补助10000元,省级每户补助5000元,市、县每户补助5000元。对部分贫困地区的特困户,在扶贫资金中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农村居民损坏房屋需要修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三、补助资金筹集下拨
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资金,各级救灾募捐资金,省内外对口援助资金。补助资金下拨在灾情核定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市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按进度分期拨付。各市、县根据灾后重建需要,可先行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提前启动灾后重建工作。
四、政策支持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省、市、县三级筹措20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2008年“农民安居工程”规划中,由民政、扶贫部门分别调整出10000人、4000人的计划,向汉中、宝鸡重灾区倾斜。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物价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支持灾后重建。
五、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县级民政、扶贫、城建(规划)、地震等部门要对倒塌、损坏房屋全面排查,评估鉴定,摸清因灾倒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和损坏房屋需修缮数量并建立台账,为制订灾后重建方案提供依据。
(二)核定对象,落实到户。灾后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重建方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设防标准制订,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灾后重建原则上就地重建,对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为地质滑坡、地裂带等危险地带的倒损房屋要异地重建,并对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异地重建户在20户以上的村组,重建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审定。宁强县金山寺村、庙子岭村,略阳县徐家坪村、权力村,作为省整村就地重建和整村搬迁重建的试点村,重建方案由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宁强、略阳、南郑、勉县、凤翔、千阳、太白、凤县、陇县和宝鸡市陈仓区等重灾县区农村“五保户”和“三孤”人员集中供养调整方案,由县级民政、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各市、县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并报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