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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第17次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受四川汶川大地震波及和较强余震影响,我省农村民房大量倒塌和损坏,为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安定,灾区社会稳定。
  一是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住房重建的主体,在其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援,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互相帮助。
  二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基本布局,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三是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各级补助资金和物资要向重灾县区倾斜,专款专用,并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和受灾群众的实际,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民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因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且倒损房屋已经拆除的无房户,列入重建范围,每户住房面积一般依据人口多少按60-80平方米建设。对地震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可实行集中供养,重建或新建县级中心敬老院供养规模不得低于300人。对长期不居住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有新住房但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其子女有住房条件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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