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8〕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九日
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为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后国家调整企业年金缴费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可视经济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出现亏损时,应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采用个人账户形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应与职工个人工资水平适当挂钩,并综合考虑职工工龄长短、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因素。对为社会发展、企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技术、管理骨干可以适当提高计入账户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