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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执行病种价格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执行病种价格的通知
(洛发改收费〔2008〕15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全市医疗单位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努力实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河南省按病种付费病种诊疗常规》(试行)和《河南省按病种付费试行病种治疗临床路径指南》,市发改委、卫生局经研究,制定了我市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备开展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省定100个病种开展按病种付费。执行市级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机构(二等乙级以上)、各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凡能够开展的病种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开展按病种付费。城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按病种付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2008年年底前开展按病种付费。乡级医疗机构要成熟一家、开展一家,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机构,应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二、严格执行病种价格,强化按病种付费价格监管。市级医疗机构病种价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中《河南省按病种付费病种价格(试行)》的一类医院价格执行;县级医疗机构按一类医院价格下浮10%执行;乡级医疗机构按一类医院价格下浮15%执行。此次确定的病种价格为最高限价,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实际和患者病情,自主确定本院的实际执行价格,但不得超过相应类别的最高限价。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的价格监管,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一律予以从严查处。
  三、规范按病种付费诊疗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实施按病种付费的专门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精神,认真遵循《河南省按病种付费病种诊疗常规》(试行)和《河南省按病种付费试行病种治疗临床路径指南》,健全完善按病种付费的规章制度,严禁违反诊疗规程,减少服务项目等不规范行为,确保实行按病种付费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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