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8〕104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托幼园所、学校的传染病控制,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市卫生局、市教委结合今年本市免疫规划工作情况,联合制定了《2008年北京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2008年北京市入托、入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目前,传染病仍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托幼园所、学校等集体单位由于人口密度大,接触密切频繁,一旦出现传染病,很容易引起传播甚至流行。
为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查验预防接种证和疫苗补种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
(一)各区县卫生局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负责制定适合本区(县)实施计划,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以及人员经费,同时密切配合做好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控制的宣传。
(二)各区县教委
负责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控制的宣传,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培训工作,有组织的做好补种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补种专业技术总把关。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业务实施、技术指导、接种人员业务培训、疫苗供应、接种副反应监测,做好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监督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总督导检查。
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
在托幼园所、学校配合下,开展疫苗补种、接种副反应报告与调查处理、填写预防接种卡,按时汇总上报接种数据;辅助托幼园所、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托幼园所、学校
负责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或其他接种记录的查验,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做好疫苗补种,填写《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向儿童家长发放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做好漏种及补种人数的统计工作,填写《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托幼园所、学校用)》(见附件2)、《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接种单位和区县通用)》(见附件3),开展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二、查验预防接种证对象和疫苗补种对象
(一)查验预防接种证对象
1、入托儿童。
2、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及转学生(包括打工子弟学校)。
(二)疫苗补种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免疫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入托儿童、学生。
(三)查验及补种时间
2008年9月-10月。
三、查验预防接种证要求
(一)查验内容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仅查验初一学生)、麻疹疫苗、麻风腮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肝疫苗接种情况。
(二)疫苗漏种的判断标准
儿童接种记录,有卡有证以证为准,无卡有证以证为准,有卡无证以卡为准,无卡无证视为未种。
入托儿童漏种判定:由预防接种单位医务人员根据儿童入托年龄,按北京市常规免疫接种监测方案中常规查漏补种判断标准判定。
小学一年级漏种判定:脊灰疫苗接种不满4剂、百白破疫苗不满4剂、麻风腮疫苗不满1剂、乙脑疫苗不满2剂、A+C群流脑疫苗不满1剂、乙肝疫苗不满3剂均视为漏种。如果经家长签字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有明确的接种次数,可视为有接种证明。
初中一年级漏种判定:脊灰疫苗接种不满4剂、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不满4剂、麻风腮疫苗不满1剂、乙脑疫苗不满2剂、A+C群流脑疫苗不满1剂、乙肝疫苗不满3剂均视为漏种。如果经家长签字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情况调查表》有明确的接种次数,可视为有接种证明。
四、疫苗补种要求
本次疫苗补种工作全部免费。
(一)补种原则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按常规查漏补种《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见附件5)执行。
(二)补种疫苗优先顺序
入托儿童:脊灰疫苗、麻风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学生:麻风腮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三)查验接种证及疫苗补种工作程序
1、托幼园所儿童入托,中、小学校在每年学生入学或转学生转入时收取其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进行查验,并将疫苗接种记录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上,随时掌握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
2、在查验中发现未按照要求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托幼园所、学校预防保健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将《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见附件6)交与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按照方便群众就近接种原则,儿童可在其居住地、托幼园所或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任何预防接种单位对上门要求补种的儿童不得无故推诿,影响学校查漏补种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