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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7、各种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
  8、男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
  9、腹腔镜、宫腔镜等节育技术服务。
  一、部门设置
  开展上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是区县级或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内应具备以下部门设置:
  (一)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宣教场所、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计划生育病房及分娩室、病房手术室。无独立诊疗室应设咨询室、开展药物流产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二)凡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麻醉科和术后观察室。
  (三)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高危节育手术、高危病例抢救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血库或输血科。开展中期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
  (四)药物流产应在具备抢救条件,如急诊刮宫、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院条件)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二、工作用房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
  (三)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四)宣教室:面积、设施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五)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开展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手术间不得少于20平方米,设隔离手术间一间;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休息室:设床位1~3张;
  6、污物处理区域:
  7、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应设置术后观察室。
  (六)计划生育病房:床位数与功能任务相匹配。中期引产分娩室可以设在产房;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在大手术室施术应设置术后恢复室。
  (七)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八)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室
  清洁区:准备室、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 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
  1、职业防护条件:防水隔离衣、护目镜、鞋套、手套、帽子等;
  2、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具备:会阴冲洗设备、正常产产包、侧切缝合包、导尿包、产后刮宫包、内诊检查包、静脉切开包、静脉穿刺包、宫颈检查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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