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三)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五)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六)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七)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
1、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3、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
4、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八)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五、制度规章
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
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5、各项技术管理制度;(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6、仪器管理制度;
7、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8、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9、并发症评审管理及制度;
10、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2、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
13、随访工作制度。
六、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4、开展生殖健康健康教育活动;
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
6、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督导;
7、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8、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9、负责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及时转诊,对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
2、孕10-13周钳刮术;
3、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
4、中期妊娠引产术;
5、孕10-16周药物引产术;
6、缓释系统避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