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现将《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428号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 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