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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8]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中央、国务院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各企业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项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行业及企业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三、规范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基础上,先确定近期标准,以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补贴水平。起步阶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为:
  (一)规范后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包括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暂统一按照省直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起步阶段省本级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二)各市、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根据当地的统一部署,按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已经发文件对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部署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做到同步实施;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尚未发文件统一规范的,以后在发文件时可一并对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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