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清理与法律相抵触、冲突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努力实现2008年底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目标。全面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底数,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针对《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用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和政策。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主导作用,继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与工业园活动。积极推动集体合同覆盖计划,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八)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深入贯彻实施《工资条例》和《河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力度,采取多种措施,使企业工资收入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不低于全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加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通过组织“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按照两三年内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标要求,力争2008年在60%以上的国有企业和40%以上的其他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及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和中夜班津贴。加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努力提高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抓好企业历史拖欠工资清偿工作,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加强工时审批制度的管理,严格审批非国有企业不定时工时制度,防止规避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九)扎实做好劳动仲裁和信访维稳工作。学习贯彻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强劳动仲裁员业务培训,抓好在职劳动仲裁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省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机构设置意见,科学、合理的设置劳动仲裁机构。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置劳动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局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会同工会、企协组织健全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联络员制度,构建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体系,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