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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
(京财综〔2008〕1851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收费立项的函》(京建函[2008]287号)收悉。根据《物权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你委办理房屋登记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费。在一级收费编码101008下增加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编码:101008001);房屋权属证书费(收费编码:101008002)。

  二、请你委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持此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改革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增加非税收入项目和使用非税票据手续,未纳入非税收缴改革范围的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收费。

  三、上述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应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第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2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科目编码为 103043302),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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