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传真[2008]58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发改电[2008]25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全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电网经营企业销售电价暂不调整。
二、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的电价水平,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