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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为0.56元/千瓦时。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免收作业本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生/期,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对自愿在校就餐学生,学校可按照保本原则收取伙食费。对参加中招考试的学生,按规定标准收取中招报名考试费用。除此之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普通公办高中学校,除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含择校生“择校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外,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择校生的比例以学校为单位,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的30%,严禁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名义提高择校生比例。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照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向农民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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