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8]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按第(一)、(二)款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不到6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