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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相关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的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四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其中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明确、详细、具体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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