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为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市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七条 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发现行政负责人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市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八条 行政负责人问责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市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职务。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九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问责的事实存在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行政问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