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昭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保证政令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以致失职、渎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对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任承担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负责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负责人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检举或控告。
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件应列为密件管理,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行政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