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8修正)

  4东经111°30′,北纬15°30′;
  5东经110°45′,北纬15°30′。
  (二)中沙群岛水产资源保护区在下列7个基点联结成闭合线以内的海域:
  1东经114°30′,北纬16°30′;
  2东经115°00′,北纬16°30′;
  3东经115°15′,北纬16°00′;
  4东经114°30′,北纬15°00′;
  5东经114°00′,北纬15°00′;
  6东经113°15′,北纬15°30′;
  7东经113°30′,北纬16°00′。
  第三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源增殖工作,保护好人工增殖设施。
  在投放鱼、虾、蟹、贝、藻等水产苗种的水域,禁止危害苗种生长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本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
  马鲛叉长25厘米,蓝圆鲹叉长12厘米,沙丁鱼叉长12厘米,鲳鱼叉长12厘米,鲐鱼叉长15厘米,青鳞鱼叉长7厘米,脂眼鲱叉长8厘米,鳓鱼叉长22厘米,金线鱼叉长12厘米,鲱鲤叉长9厘米,二长刺鲷叉长8厘米,大眼鲷叉长14厘米,真鲷叉长12厘米,鲈鱼叉长18厘米,大黄鱼体长20厘米,石斑鱼体长15厘米,鮸鱼体长15厘米,带鱼肛长25厘米,对虾体长11厘米,龙虾体长18厘米,锯缘青蟹背壳长7厘米,鱼或鱼体长15厘米,蛇鲻叉长15厘米。
  凡捕到小于前款规定的可捕标准水生动物及其幼体,应当立即回放。在渔获网产中,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或者其幼体占30%以上的,应当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捕捞海域或者改变作业。
  第三十四条 严禁非法捕捉、出售、收购、加工、运输中华白海豚、江豚、儒艮、座头鲸、抹香鲸、花鳗鲡、克氏海马鱼、细痣疣螈、红珊瑚、水獭(所有种)、江獭、小爪水獭、鼋、绿海龟、蠵龟、地龟、太平洋丽龟、棱皮龟、三线闭壳龟、山瑞鳖、玳瑁、库氏砗磲、鹦鹉螺、冠螺、虎斑宝贝、大珠母贝等国家规定一、二级珍贵水生动物。凡误捕的,应当立即回放。
  第三十五条 本省各种捕捞作业的主要网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
  禁止制造、出售电鱼机(器)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