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要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须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重点加强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七、加强验收管理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通过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工程验收工作要严格按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等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编制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编应符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单项建筑物200万元以上或市以上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工作由市水利与渔业局主持。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市水利与渔业局监督。
八、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