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单项建筑物工程200万元以上或市以上补助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法人的组建须报市水利与渔业局审批;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单项建筑物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须报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与渔业局备案。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人员结构等要符合有关规定。
三、加强前期工作管理
河道治理项目须符合河道流域的统一规划,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须要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河道治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单项建筑物200万元以上或市以上补助资金50万以上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由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审查并批复,需要市立项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改委批复。工程总投资 500万元以下、单项建筑物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水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报市水利与渔业局备案。
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办法,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现象的发生。市水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工作,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市水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市水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报告,并于开标前5日报告开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评标专家须从省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日须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五、加强开工管理
工程建设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须提交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工程方能正式开工。工程总投资500万以上、单项建筑物200万元以上或市以上补助50万以上的项目须经市水利与渔业局批准,其他建设项目需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