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水规建[2008]3号)


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先后组织实施了引黄供水复工、引太入萌等引调水工程,以及太河、萌山、田庄、红旗四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孝妇河、淄河、沂河、东猪龙河、涝淄河、玉龙河、新区防洪河道等河道治理工程,进一步提高了我市防洪除涝能力和水资源保障能力,同时也改善了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我市水库除险加固和骨干河道治理工程基本上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了工程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成效明显。但也有个别区县和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以自筹资金为由,建设管理不规范,甚至是违反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超越管理权限,规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到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最近,省政府以鲁政发[2008[9号文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的通知》,明确提出用5年的时间完成全省重点河道治理目标和任务,为次,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

  凡是我市境内小清河、沂河、支脉河、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涝淄河等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上的河道治理工程或涉河工程项目,均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力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设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不服从水利行业管理,不履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建设项目,将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采取市以上补助资金不予安排,已经安排的不予拨付等强制措施。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