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力度。州级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国有商业银行要在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大前提下,将信贷资金向灾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延长期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十六)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研究制定针对灾农的小额评级授信办法,适当提高灾农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州商业银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扩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研究制订相关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整体规划,加快会理锌矿、会东满矿、平川铁矿、大桥水库等企业上市步伐。
四、国土资源政策
(十九)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灾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范围。
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二十)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报省根据我州实际预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二十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