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基〔2008〕58号)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认真落实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等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下发。请你们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及相关保障工作。
一、范围确认
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享受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政策,必须提供父母的农民身份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或就业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父母的农民身份证明
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证明父母户口的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与父母的合法关系。
(二)父母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就业类)或就业证明
父母的居住证是否有效,以有效期为准。父母的就业证明是否有效,以其在开学的上个月底前的2年内累计12个月或以上的综合保险缴费记录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及其识别办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人口办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
农民工同住子女提供父母的就业证明的,应同时提供住所证明,以便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免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