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责令改正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三)。
为便于事后取证,依法开展的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工作,所在地渔政机构需派员参加取样过程。
(三)各区县要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
(四)各区县要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广大渔政执法人员学习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及相关必备的技术知识,使执法人员掌握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
(五)在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办案,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
(六)各区县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将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及本单位执法行动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等,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市水产管理处。
(七)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区县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附表2),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市水产管理处。
联系人:李会明
联系电话:2778161
传真:2778190
电子信箱:zblhm@163.com。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1:
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填写说明:带“○”的项目根据检查情况划“√”
一、检查地点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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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省(区、市) 市 县
(○属于养殖单位 ○属于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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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内容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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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证持证情况
(检查养殖单位时)
| 养殖水域属性
|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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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证
| ○有 ○应该持有但没有 ○不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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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苗种生产、经营单位时)
| ○有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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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录情况
(检查养殖单位时)
| 用药记录
|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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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记录
|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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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
| ○真实完整 ○不真实 ○不完整 ○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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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药情况
(检查养殖单位时)
| ○现场发现禁用药物 ○现场未发现禁用药物
○药残检测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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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现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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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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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没有发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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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 责令整改
| 《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机关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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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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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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