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湘司发〔2007〕116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水平,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及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进行。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对于双方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于构成违法违规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一)司法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
(三)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机关依法给与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