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从安全状况排查、设计、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应当归档保存的图文、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纪录,应当认真梳理,永久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水务处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情况信息报送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融资为辅、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以区(县)、高新区投入为主。对列入三年规划内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市财政按小(Ⅰ)型水库每座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450万元的标准,补助平均投资完成的10%;小(Ⅱ)型水库按照每完成一座除险加固任务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审计。
第二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注册销号”制度,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达到下列条件时,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批复的全部内容。
(二)竣工决算报告须经过有关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