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须严格审批制度。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市水利与渔业局审批;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区(县)水务局和高新区水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小(二)型水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相同的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和安全负总责。
在区(县)水务局和高新区水务处或市水利与渔业局的监督下,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申报加固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招标工作;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申报竣工验收和其他专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
第十四条 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必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可将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为一个招标单位进行监理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质量终身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交付使用后,运行过程中因除险加固质量问题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并组织参建单位制定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安全度汛措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