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上市费用补助及奖励。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对以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1.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60万元-100万元。
2.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80万元。
3.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云南省后在云南纳税的企业,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
4.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
(十一)给予项目推进、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贴息、资金补助等;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解决。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十二)实行适当税费优惠政策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级人民政府可视企业上市进度,通过适当途径分步返还给企业。
3.已完成辅导的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该证照名下的权利,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其它形式处分。
五、切实加强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服务
(十三)建立中小、非公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会,集中协调解决,以促进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十四)加强协调服务。全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省经委,省财政、证监、国土、劳保、工商、税务、环保、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服务引导,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涉及企业上市的有关部门还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登记、设立,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用地、环保等审批环节,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